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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5-08-12 01:03:24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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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指导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140号)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九项组成: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2%以下的管理费;  (六)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前(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的利润。  确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价销售。  十七、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在享受标准内面积,按政府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标的面积,按当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价格(含土地出让金)购买。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车库等的建设费用不得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中。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十、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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