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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经济适用房政策

更新时间: 2015-08-12 01:03:36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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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政府可根据房源、价格等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即原购房合同签订总价,不含购房时发生的各项税费)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请回购之日止,利率为申请回购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或购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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