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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5-08-12 01:04:10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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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收购的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M2-50 M2之间。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时,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的内容及要求,落实廉租房建设,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的廉租住房的面积、竣工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分期实施的住宅总面积的1.5%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条  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乘以本项目应建设的廉租住房面积,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向市经房办交纳相应面积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部分,由物价部门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计入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  第二十五条  符合《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二)和(四)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审核表需加盖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 婚姻状况证明;  (三) 家庭成员收入;  (四) 由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单身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或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房地产资讯网(http:∥www.xafg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审核购买面积。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批准的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同时换领《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证将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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