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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适用房

南昌经济适用房指南昌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更新时间:2015/08/12 浏览量:1855

南昌经济适用房

  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内容:  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南昌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3、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南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具有南昌市市区城镇户口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居民,每户限购一套,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外地引进的特殊人才。  2004年底以前,本市市区居民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  2005年以后,本市市区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综合职工家庭工资收入水平、住房面积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布。  二、标准认定  根据省市房改文件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为76平方米,科级或具有中级职称及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为98平方米,县处级及具有副高职称人员为112平方米,地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为140平方米。  三、家庭收入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指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其他所得。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困难或效益一般企业职工的家庭。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和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及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教师是指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需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四、面积超标的处理  符合购房条件的居民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出住房标准的,超标面积部分须加收10%的房价。超标房款由市房改办收缴后上交市财政,列入市住房基金。  

南昌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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