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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 2015-08-12 00:55:14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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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以下六点可以参考: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1、第一步领取审核表:即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广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广州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  2、第二步填表审批盖章表格填写完后,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有关单位核准审批时间: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3、第三步办理购房登记表格审批盖章后,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  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虽然经济适用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但是如今还是有许多人没有享受到这种保障。  因为申请条件障碍重重,尤其是北京。根据您的情况,您如果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您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申请北京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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