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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经济适用房政策

更新时间: 2015-08-12 01:02:43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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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二、住房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政府集中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质量要求、供应价格以及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等事项。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将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等)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开具《购房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见《购房通知》预售。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成本监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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