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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

更新时间: 2015-08-12 01:04:12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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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

  西安北郊经济适用房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  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自有资金达到投标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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