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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指哈尔滨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更新时间:2015/08/12 浏览量:1451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一、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2、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  1、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2、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3、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4、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5、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6、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7、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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