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赠予的手续,去办理了房屋的买卖,严格意义上是不允许的,所以如果公开讨房款则不被认可。
因为买卖房屋产生的手续跟赠与房屋所产生的手续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其中所涉及到的费用与税费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出入。如果是以赠予的手续办理了房屋的过户,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条件将房屋送给了别人,所以并不存在房款的说法,如果你再这样的基础上再去讨要房款,则是不被认可的。
如果你们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面规定房屋是买卖形式,那么买方就应当支付合同上标明的费用来进行房产的购买,否则房产是不应当归买方所有的。
如果你们的合同上写的是买卖,那么不论是否是赠予,我们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买方索要房屋购买的相关款项。
具体问题我们也可以去当地相关的部门进行咨询,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给我们十分权威的建议来给我们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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