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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5-08-11 11:38:44 责任编辑: 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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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常营经济适用房机构及职责
  1、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成立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区房管局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测算和审核的日常工作。
  2、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和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提出的定价申请,选取、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申请项目的定价方案,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审议和拟定项目定价方案,并上报区政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建安费用、市政绿化、公用配套、配建公(廉)租住房等事项提出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道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22号),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市政建设费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负责将价格审核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价格审核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在联审中提出审计意见。
  区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过程中,监督各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相关信访举报事宜。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负责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等文件规定,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征地费用提出意见,研究项目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区房管局: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费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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