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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适用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指太原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更新时间:2015/08/12 浏览量:1235

太原经济适用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房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太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部分内容如下:  一、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3)、营业税等税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二、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市物价局确定。  3、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管委和市房地局分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太原经济适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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